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44、45號原告 孫可蘋 許舒雅 陳寒清 被告 高貴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