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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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3、44、45號

原告 孫可蘋

許舒雅

陳寒清

被告 高貴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

法官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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