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8號

異議人 林岳洋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63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對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63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書狀雖記載反訴補充狀,但內容係對原裁定表明不服之旨),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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