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57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願撤回對被告關於傷害與毀損部分之告訴,爰命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十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