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喬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即日本郵船株式會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0,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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