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上列聲請人因與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吳青蓉法官張競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