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萬隆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八四五號鄭萬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安非他命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漏載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三、經核前開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扣案之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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