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現因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已無再予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