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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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1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附表(請以裁定所附附表格式填載)請補3份。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