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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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0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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