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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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生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 吳俊宜 及受扶養人 吳曜宇 、 吳珮甄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據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96年4月10日起至98年4月10日止之薪資明細,顯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資料表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不相符合;又聲請人所出具之基隆市病患服務人員協會之會員在職服務證明書上所記載之任職日期與服務年資,亦與聲請人所陳出入,故請聲請人就96年起至今歷次所有工作、薪資紀錄詳予說明並提出相當證據以證明之。】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吳俊宜及受扶養人吳曜宇、吳珮甄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聲請人陳稱配偶吳俊宜自95年罹患精神科疾病,目前且由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吳俊宜之費用2,000元,然聲請人提出之衛生署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係於98年3月28日出具,至今已逾1年,請提出吳俊宜近3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並就吳俊宜何時開始因精神科疾病就醫、社會職業工作能力受損情況、嚴重程度、是否完全無謀生能力而有被扶養之必要,詳予說明;又若吳俊宜確有由他人扶養之必要,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得以分擔扶養義務?亦請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吳俊宜家族系統表,併予詳述。】
六、陳明聲請人及配偶吳俊宜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已提出申請書及備齊應檢附文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年度國稅局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證明、最大金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聲請人僅提出郵局回執為證,尚須補正上開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