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己○○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戌○○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未○○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亥○○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債權人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寅○○債權人酉○○債權人卯○○債權人辛○○債權人癸○○債權人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緣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乙○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程序中變更為巳○○,並各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通知各債權人(合計共17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8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
雖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遵期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且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酉○○、 陳素露 、辛○○、癸○○及申○○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至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於99年3月26日收受送達,卻分別於99年4月9日及同年月7日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則於99年3月29日收受送達,於99年4月7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二資產公司)於99年3月31日始收受由讓與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轉交之本院通知函,有本院書記官所為之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惟其則於99年4月9日始具狀表示不同意,故上述四位債權人均已逾法院所定8日期間,應視為同意。綜此,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
(13/17人),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新臺幣4,763,112元/5,087,229元),依前揭法條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各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附卷足憑。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總成數已達五成以上,且本件債務人尚須負擔配偶及未成年子一人(83年次)之生活費用。是以,本院認經債權人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公司之陳報狀均聲請本院調查本件債權人酉○○、卯○○、辛○○、癸○○及申○○等5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惟上開5人之債權前經他債權人聲明異議,本院業於98年7月13日裁定駁回異議確定在案,故其主張於法不合。
六、又債務人應儘速於首期一併將先前扣薪部分(即351,105元)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如執行法院無法於首期履行前發還,債務人亦應待執行法院發還後,於下一期履行更生方案之日併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且債務人於更生案件確定後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確認給付方式,並依更生方案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併此說明。
七、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