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09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閎廉洪緋凰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勿提出所有權狀)。

㈡查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㈢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4年8月20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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