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8號

原告 邱秀春

被告 陳建裕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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