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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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林三上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振溢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振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5年3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振溢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林振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住高雄市○○區○○○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8年3月26日,自建國路住處離開表示前往上班後,即失蹤迄今,經家人搜尋均無所獲等事實,迄今亦已逾19年,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本院96年家催字第313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各1份為證。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家催字第313號民事裁定、登報證明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資料查明無訛,核與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林振溢既已失蹤達7年以上,聲請人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其死亡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林振溢自民國78年3月26日失蹤,計至民國85年3月26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進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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