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峯 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法律扶助)
林志忠 律師(法律扶助) 劉繼蔚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峯(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嗣於106年4月1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再於106年6月17日第二次延長羈押,復於106年8月17日第三次延長羈押,又於106年10月17日第四次延長羈押,至106年12月16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2月17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