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大地城國
公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自民國82年9月20日起為
該公寓大廈門牌號碼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建物(下稱系
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大地城國社區規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第2款規定,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攤之,系爭建物每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
)2,090元,詎被告自92年6月起至94年11月止,共有30個月
未繳納管理費,累計積欠管理費共62,700元(2,090元X30=6
2,700元),屢向被告催繳,均未獲置理,爰依據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及大地城國社區規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2
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積欠之管理費62,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其目前經濟困難,
無力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報備證
明、建物登記謄本、大地城國社區規約及管理辦法、管理
費欠繳明細、大地城國社區第十二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等影本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
爭執,雖辯稱:目前經濟困難,無力清償云云,惟被告既
   為區分所有權人,其所辯縱屬實,仍應受大地城國社區規
  約之拘束,是其前開抗辯,並無理由,原告之主張堪信為
 真實。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
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
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大地城國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並積欠92年6月起至94年11月止之管理費用合計62,700元
,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及大地城國社區規
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共6
2,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