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乙○○
           2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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