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羅春菊 被告 林稘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8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