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

原告 廖政毓

謝雨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熙 律師

被告 歐欣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㈠請兩造於20日內就原告主張113年6月11日至114年1月13日一部清償共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否可視為附表所示本票請求權全部債務承認,而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乙事,具狀表示意見。

 ㈡請被告於20日內就附表編號1、2本票是否為基於同一(或重疊)原因關係所簽立之本票,具狀說明。如是,請被告說明為何一併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㈢請原告於20日內具狀說明就起訴主張廖政毓僅向被告借款30萬元,然為何簽立附表票面金額分別為270萬、180萬金額顯不相當之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111年4月1日

貳佰柒拾萬元

111年月 日

111年5月1日

WG0000000

2

111年4月1日

壹佰捌拾萬元

111年月 日

111年5月1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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