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36號
原告 廖政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熙 律師
被告 歐欣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㈠請兩造於20日內就原告主張113年6月11日至114年1月13日一部清償共新臺幣(下同)25,000元,是否可視為附表所示本票請求權全部債務承認,而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乙事,具狀表示意見。
㈡請被告於20日內就附表編號1、2本票是否為基於同一(或重疊)原因關係所簽立之本票,具狀說明。如是,請被告說明為何一併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㈢請原告於20日內具狀說明就起訴主張廖政毓僅向被告借款30萬元,然為何簽立附表票面金額分別為270萬、180萬金額顯不相當之本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111年4月1日
貳佰柒拾萬元
111年月 日
111年5月1日
WG0000000
2
111年4月1日
壹佰捌拾萬元
111年月 日
111年5月1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