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何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褘 即褘品 夫人小吃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