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任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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