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任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