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廖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日郵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郵船株式
會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日幣888,000元×兌換新臺幣匯率0.2653(即106年1月4日日幣現
金賣出匯率)=235,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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