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89號
原 告 張天祥
被 告 徐茂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茂盛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