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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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68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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