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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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面積五三三四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五五三四平方公尺」;事實及理由欄程序方面第一項第十一行關於「面積5,33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5,534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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