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66號
上訴人湧蓮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周昌賢 律師被上訴人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 律師
陳岳瑜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王 曹正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99年6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本件有無必要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鑑定,上訴人公司之產品有無侵害被上訴人公司之新型專利實施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