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4號上訴人(兼為被上訴人)即原告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兼為上訴人)即被告萬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35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均提起上訴,其中上訴人即原告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繳納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一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