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4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之3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李德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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