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07號原告丙○○
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謝孟璇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告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上午10時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兩造間之血緣鑑定。
理由
一、本院認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兩造間是否有同父異母關係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故兩造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墊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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