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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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7號債權人 阮昱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林陳秀月陳秀娥陳秀雀陳建州陳智祥陳桂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少聰陳智良 之除戶謄本。
二、陳智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林陳秀月、陳秀娥、陳秀雀、陳建州、陳智祥、陳桂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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