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71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陳美茵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此有相對人陳美茵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