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日將其對相對人之一切權
利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復於97年11月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
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
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致
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2紙、通知書、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經查,聲請人債權讓與通知書業已向相對人之戶籍地
為送達,未料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
達,惟經本院依職權通知轄區員警前往上開戶籍地查訪結果
,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址等情,此有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草屯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是以,顯見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
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故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
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
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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