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37號
原   告  林銘煌廣峯餐具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體敘明聲明第二項所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目前市
值約為若干元?該車輛過戶登記為被告所有,原告可受之利益為
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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