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525號
原   告 甜蜜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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