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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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洪進昇 上列聲請人洪進昇因與相對人 劉昌彬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進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謄本記載,系爭抵押權係擔保債務人於104年8月27日所負之借款等債務,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載明為104年8月31日之借款,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