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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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聲明人 陳聰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駁回上訴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聰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陳宏卿法官王梅英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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