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840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告 涂燕凌

陳郡瓏 (原名 陳妘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大喆國際有限公司購買Vespa,總價新臺幣(下同)117,216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大喆國際有限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7年10月5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共分48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442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97,68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680元,及自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

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所載內容,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及其保證人立即清償全部價款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108年6月5日起至109年3月5日止,遲付之金額達24,420元(計算式:2,442元×10期=24,420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117,216元×1/5=23,44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分期買賣契約於109年3月5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則原告自108年6月6日起至109年3月5日止,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條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連帶保證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塗蕙如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年息

9

2,442元

10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442元

108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2,442元

108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442元

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2,442元

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2,442元

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2,442元

108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2,442元

109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2,442元

109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至48

75,702元

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9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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