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50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蔡麗靜 債務人 劉宜蓁 (即 劉榮方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馬如辰 (即劉榮方之繼承人)人債務人 劉泳昌 (即劉榮方之繼承人)
2號債務人 劉上銘 (即劉榮方之繼承人)
2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榮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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