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拍賣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陳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蘭 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即系爭房地應買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