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告 林秋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唯丞 、 王博學 、 王堉苓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2,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