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品儀(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9號、100年度執字第7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品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李品儀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9000947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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