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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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濱樺被告張盛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盛林所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張濱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濱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濱樺前因被告張盛林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卷宗所附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及被告之戶籍資料、傳票及通知書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745號刑事判決後,認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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