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美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美華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3行原記載「……之愛買復
興店內,徒手竊取貨物架上陳列之光泉鮮乳……」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復興分公司之愛買復興店內,徒手竊取該店所有置放於貨物架上之光泉廠牌鮮乳……」等語部分」等語。
㈡證據部分:和解書1份(參見偵查卷宗第93頁)。
㈢理由部分:
⒈按竊盜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
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有,即應成立竊盜既遂,至於該物是否置於自己可得自由處分之安全狀態,要屬無關(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9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已將竊盜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應屬竊盜既遂。
⒉爰審酌被告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竊
盜他人經營賣場財物,理應從重量刑,然本院參酌被告竊得財物價值尚非屬鉅額,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徵得被害人原諒等情,此有108年10月16日和解書1份(參見偵查卷宗第93頁)附卷可參,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情狀(詳見偵查卷宗第25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5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述竊得財物即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收受等情,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參見偵查卷宗第51頁)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⒋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復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徵得被害人原諒,已如前述,足徵其深具悔意,經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6895號被告簡美華女7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巷0○0號居臺中市○○區○○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美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9月7日15時2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愛買復興店內,徒手竊取貨物架上陳列之光泉鮮乳1瓶、綠巨人玉米粒1組、細卷2捲、滷味1份(合計價值新臺幣
374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包包內,至櫃臺僅結帳原萃茶飲,未結帳上開物品而欲離去時,經該店安全課科員 陳仕崇 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美華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仕崇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竊盜案現場圖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香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