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2號原告 楊淳閔 被告冠倫大國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邵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訴字卷第21頁)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至第33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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