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直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振方齒輪機│彰化銀行東│106年12月31│31,800元│MN0000000││││械工業有限│三重分行│日││││││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