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號
聲請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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