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