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莊昆霖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