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楊東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瑞華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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