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丙○○
乙○○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姜悌文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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